解除劳动合同补偿
定义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或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计算方法
* 月工资 = 基本工资 + 绩效工资 + 其他固定福利
* 补偿金 = 月工资 * 工作年限
适用情形
用人单位因下列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裁员或终止某些业务。
*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劳动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豁免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下列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
*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拒不返还用人单位提供的未归还的物品或未支付的欠款的。
*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订立欺诈性劳动合同的。
注意事项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在30日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 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结果,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获得的基本保障,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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