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辞退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的免除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经济补偿的发放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和诉讼
如果劳动者对经济补偿有异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 本规定适用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包括被辞退的、主动离职的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
*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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