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起诉期
概述
劳动合同起诉期是指劳动者在法定仲裁或者诉讼时效期间内,对单位提起仲裁或者诉讼请求的期限。超过起诉期,劳动者将丧失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起诉期时限
根据《劳动法》第80条和《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劳动者的起诉期为一年。自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逾期不得再提起仲裁或诉讼。
起诉期的例外情况
在以下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延长起诉期:
* 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期为一个月。
* 对劳动合同解除或者变更不服,超过一年后才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或恢复工作的,起诉期为六个月。
* 职工因所在单位无法开出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证明,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期不受一年期限的限制。
* 单位未依法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职工请求确认劳动合同关系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起诉期不受一年期限的限制。
起诉期中断和中止
劳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中断或中止的情况,这将导致起诉期的延长。
* 中断:指在起诉期内,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有关中止仲裁或诉讼的决定。中断期间不计算在起诉期内。
* 中止:指在起诉期内,劳动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原因,无法行使仲裁或诉讼权。中止期间不计算在起诉期内。
逾期起诉的后果
超过起诉期后,劳动者将丧失仲裁或诉讼的权利。但有例外情况的,如上述例外情况,劳动者仍可提起仲裁或诉讼。
温馨提示
劳动者应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在起诉期内提起仲裁或诉讼。如果错过起诉期,将给自己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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