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解除现有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以下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的情形
1. 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 模范违反职业道德,损害用人单位名誉的;
4.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约的;
7.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者的情形
1.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的;
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5. 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保护的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解除的事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未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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