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追诉时效
劳动争议追诉时效是指劳动者主张劳动争议权利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后,劳动者将丧失主张权利的资格。
追诉时效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追诉时效为:
* 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等争议,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
*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争议,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六个月内;
* 社会保险争议,自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社会保险之日起六个月内;
* 工伤事故争议,自用人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一年内;
* 医疗期满后被解除劳动合同争议,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
中断、中止追诉时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诉时效中断:
*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履行义务的表示;
*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履行义务的请求;
*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履行义务。
追诉时效中断后,从中断之时起重新计算时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诉时效中止:
* 负有提出权利义务的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劳动者在国外;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及时提出权利。
追诉时效中止后,中止期间不计入时效期间。
超过追诉时效
劳动者超过追诉时效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但有特殊情况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经劳动者申请并经本级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受理。特殊情况包括:
* 用人单位恶意隐瞒造成劳动争议事实;
* 劳动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仲裁申请。
意义
劳动争议追诉时效制度有助于:
*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防止劳动争议无休止地延长;
* 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劳动者需要注意追诉时效期限,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用人单位也应依法履行义务,避免因超过追诉时效而免除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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