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职务处理
撤销职务处理是一种行政处分,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纪律的公务员,责令其暂时离职接受调查处理的行政强制性措施。它主要适用于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严重损害国家声誉、严重影响国家经济和社会秩序的公务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给予撤职处分: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贪污、敲诈勒索的;
(三)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程序
1. 调查
行政机关应当在了解到公务员可能存在违反纪律的情况后,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的原则。
2. 认定
经调查,行政机关认定公务员确有违反纪律行为的,应当作出认定。认定应当包括违反纪律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3. 决定
在作出认定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公务员违反纪律的行为情节,决定是否对其进行撤职处理。决定撤职处理的,应当制作撤职决定书,并送达公务员。
4. 执行
公务员收到撤职决定书后,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为其发放生活费。
5. 复查
公务员对撤职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后3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注意事项
1. 撤销职务处理属于较严重的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应当慎重使用。
2. 对被撤职的公务员,在调查期间应当给予其申辩和陈述事实的机会。
3. 撤职处理应当与公务员的违纪行为情节相适应,不得滥用或超期使用。
4. 被撤职的公务员应当主动配合调查和处理,积极改正违纪行为,争取早日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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