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起诉期限
一、一般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争议,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特殊情况
劳动者在下列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无法及时申请仲裁的。
*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者逃避仲裁的。
* 仲裁庭收到仲裁申请后不予受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仲裁裁决的。
三、起诉期限计算
起诉期限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其中:
* “知道”是指劳动者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已经明知或应当明知。
* “应当知道”是指劳动者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虽然目前并不知情,但通过合理注意和调查能够得知。
四、仲裁与诉讼
* 若劳动者在起诉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则仲裁裁决生效后,劳动者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若劳动者没有在起诉期限内申请仲裁,则丧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五、举证责任
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权利被侵害的,应当承担证明其主张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反驳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六、后果
* 劳动者超过起诉期限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逾期起诉导致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七、建议
劳动者在发现其劳动合同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并在起诉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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