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时效
一、概念
工伤鉴定时效是指劳动者在受到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危害后,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超过该时限,劳动者丧失工伤认定的权利。
二、法定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因工死亡、致残或者罹患职业病后,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确诊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三、起算时间
工伤鉴定时效的起算时间有两种情况:
* 事故伤害:起算时间为事故发生之日。
* 职业病:起算时间为职业病诊断证明确诊之日。
四、特殊情形
《条例》第十七条还规定了以下特殊情形:
* 劳动者在因工死亡或者致残后,被公安机关或 人民法院认定为犯罪或者失踪的,时效中止,自被宣告无罪、撤销原判决或者确认无失踪 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 劳动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 的原因导致超过1年时效的,经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核准,可延长至2年。
五、注意要点
* 工伤鉴定期限为绝对时效,超过期限不得申请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时效由劳动者本人行使,他人不能代为申请。
* 劳动者在时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未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视为未申请工伤认定。
六、后果
超过工伤鉴定时效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将丧失工伤认定的权利,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七、提醒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或诊断出职业病后,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申请工伤认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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