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矿山生产秩序和劳动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矿全体职工。
第三条 “旷工”是指职工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连续或累计超过规定天数不参加本职工作或擅自离职行为。
第四条 旷工处理的原则:
*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 根据旷工情节的轻重,区别对待原则
*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矿山正常生产秩序。
第二章 旷工认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旷工:
* 职工未经批准,连续或累计超过半天不参加本职工作;
* 职工擅自离职,超过批准休假期限未归;
* 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矿山安排的工作。
第三章 旷工处理
第六条 旷工处理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扣发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等。具体处理措施如下:
* 连续或累计半天至一天:口头警告
* 连续或累计一至三天:书面警告
* 连续或累计三天以上:通报批评
* 连续或累计七天以上: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及岗位补贴
* 连续或累计十五天以上: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处理:
* 在事故、灾害等特殊情况下旷工的;
* 旷工时间长,影响生产秩序严重的;
* 旷工期间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 对旷工者的处理,应由矿山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九条 职工对旷工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矿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矿山管理层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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