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1.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无须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包括:
– 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重要技术情报
–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
– 严重损害用人单位的声誉损害
–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用人单位提供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
4.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5. 用人单位经营困难,裁减人员,与劳动者协商后解除劳动合同。
6.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履行劳动合同,且经医疗证明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7. 劳动者长期未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给予警告后,仍不改正。
8.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无法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
9. 劳动者免除政治权利,无法履行劳动合同。
10. 劳动者死亡。
需要注意的是: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并遵循法定程序。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 劳动者对解除劳动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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