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追诉时效
劳动争议追诉时效,是指劳动者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劳动争议应遵守的一定期限,超过该期限,劳动者丧失请求权,用人单位免除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仲裁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时效。”
起算时间
劳动争议追诉时效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发生的时间通常包括:
* 劳动关系终止,例如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
* 劳动报酬或工时待遇等劳动条件发生争议,例如未足额支付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等。
* 人身损害赔偿争议,例如因工伤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等。
* 其他因履行劳动合同或与劳动合同有关发生的争议,例如社会保险缴纳、福利待遇等。
时效期间
劳动争议追诉时效一般为一年。对于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仲裁时效的情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适当延长时效。
中断与延长
在下列情形下,劳动争议追诉时效中断,中断后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作出书面答复;
* 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
* 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等。
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例如协商、提出申诉等,不视为中断时效。
后果
劳动者在追诉时效内未申请仲裁,将丧失请求权,用人单位免除责任。
特殊情形
对于下列特殊情形,法律规定了不同的追诉时效:
*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追诉时效为两年;
*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追诉时效为三年;
* 因人身损害产生的赔偿金,追诉时效为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
建议
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了解追诉时效的规定,避免因超时而丧失权利。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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