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追诉时效
什么是劳动争议追诉时效?
劳动争议追诉时效,是指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向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期限。超过法定追诉时效,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再受理。
法定追诉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劳动争议追诉时效为一年。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特殊情况的追诉时效
对于以下特殊情况,追诉时效有所延长:
*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无法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超过法定追诉时效发现的,从发现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出。
*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手段,迫使劳动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出。
追诉时效的中断与中止
劳动争议追诉时效自开始计算之日起,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则追诉时效中断:
* 劳动者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 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答复劳动者的申诉。
* 劳动者申请仲裁。
追诉时效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中断期间不计算在追诉时效内。
劳动争议追诉时效中止的情形有:
* 当事人为残疾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出申诉或者申请仲裁。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无法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出申诉或者申请仲裁。
追诉时效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追诉时效的计算
追诉时效以日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追诉时效。
超过追诉时效
超过法定追诉时效,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将不再受理劳动者的申诉或仲裁申请。劳动者丧失通过法定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机会。因此,劳动者应及时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诉或仲裁。
原创文章,作者:晓丽,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ujn854.com/laodongjiufeng/198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