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仲裁证据
劳动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证据是劳动仲裁中查明事实、认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是劳动仲裁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证据的种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仲裁中的证据包括:
* 书证:合同、单据、票据、财会凭证等。
* 物证:实物、标的物等。
* 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等。
* 证人证言: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人员证言。
* 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 其他证据:法律允许的其他证据形式。
证据的收集
劳动仲裁中,当事人应当主动提供证据,并根据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仲裁机构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
证据的审查
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和证明力。
* 合法性:证据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
* 关联性: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 真实性:证据没有经过伪造、篡改或毁灭,反映客观事实。
* 证明力:证据能够证明或反驳案件事实,具有可信度。
证据的运用
劳动仲裁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对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并综合运用证据,查明事实,认定权利义务关系。
常见证据分析
书证: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但当有多份书证相互矛盾时,仲裁机构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物证:物证具有直观性,证明力较高。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可以真实记录案件事实,但当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有疑问时,仲裁机构需要慎重对待。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具有辅助证明作用,但证人可能存在记忆偏差、利益关联等情况。
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可以反映个人意愿,但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印证。
劳动仲裁证据是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当事人应当积极提供证据,仲裁机构应当严格审查证据,科学运用证据,确保劳动仲裁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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