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的条件。根据《条例》规定,认定工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所谓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支配或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活动的时间。包括法定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的法定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以及法定特别期间内从事的劳动活动的时间。
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支配或管理,从事劳动活动的地点。包括用人单位的经营地、工作地、劳务派驻地等。
二、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工作原因是指因执行工作任务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而遭受事故伤害。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以及因个人原因而造成的自伤和自残,不能认定为工伤。
事故伤害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具、机械、设备、设施等生产工具或材料、物体倒塌、机械运转等意外事件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
三、非本人主观故意造成
如果劳动者因故意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冒险作业或者故意伤害他人,导致自己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四、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十个等级,分别为一级至十级伤残。
其中,一级至四级伤残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九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只有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五、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得知事故伤害可能构成工伤之日起,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超过法定时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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