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追诉时效
劳动争议追诉时效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救济的期限。超过追诉时效的劳动争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追诉时效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超过法定标准延长工作时间、未依法安排休息日以及节假日等争议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以下情况不适用追诉时效规定:
*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足未足额支付的工资报酬、奖金、津贴、社保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
*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
* 涉及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赔偿。
*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登记等事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中断和中止追诉时效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仲裁或者诉讼,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的,追诉时效中断。从中断时效之日起,重新计算追诉时效。
劳动合同订立时,用人单位未将追诉时效约定缩短至一年以下的,劳动者超过一年提出申诉、仲裁或者诉讼的,不适用中止诉讼时效的规定。
计算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申请仲裁或者诉讼的,追诉时效从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
保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争议追诉时效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劳动争议长期悬而不决,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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