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处理办法
为加强劳动纪律,规范员工考勤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 旷工是指未经公司批准,无正当理由缺勤超过规定的时间。
第二章 旷工认定
第三条 以下情况认定为旷工:
1. 未经批准,无故缺勤超过半天;
2. 未经批准,连续缺勤超过一日;
3. 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12小时;
4. 工作时间擅自离岗外出,超过30分钟且未经领导批准或说明理由。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四条 对于旷工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次进行以下处理:
1. 警告:第一次旷工,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2. 记过:第二次旷工,给予记过处分;
3. 解除劳动合同:第三次旷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出现下列严重旷工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1. 连续旷工超过7天;
2. 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30天;
3. 旷工期间参加其他就业活动。
第六条 对旷工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及时处理,防患未然;
2. 客观公正,区别对待;
3. 教育为主,惩处为辅。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员工有正当理由需要请假的,应当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八条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导致无法正常出勤的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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