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离职赔偿
概论
试用期是雇主和雇员在正式建立劳动关系之前的一段观察考察期。在此期间,如果雇主或雇员发现双方不适宜合作,均可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离职赔偿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实际时间,按照日工资或者月工资标准,以每日200元为上限计算。”
赔偿金额的计算
试用期离职赔偿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赔偿金额 = 试用期工作实际天数 x 日工资/月工资 x 200元
其中:
* 试用期工作实际天数:从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的实际工作天数。
* 日工资/月工资: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日工资或者月工资。
赔偿范围
试用期离职赔偿仅针对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雇员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不享受赔偿。
注意事项
* 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如:
* 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支付赔偿金。
* 劳动者如果不服试用期离职赔偿,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用期离职赔偿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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