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七种情形: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1. 旷工、迟到、早退,累计达到一定次数的;
2. 不服从工作分配,拒不执行工作任务的;
3.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危害生产安全或严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1. 被证明不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能力或者不符合工作要求的;
2.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
1. 未经用人单位许可,擅自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包括同行业竞争对手)的;
2. 使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用人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政府部门命令,导致用人单位被迫迁移的;
2.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按规定申请破产的;
3.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严重困难,无法保证劳动者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劳动者严重失德
1.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严重损害用人单位声誉的;
3. 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六、劳动者完成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
1. 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到期;
2.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七、双方协商解除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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