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期限
工伤鉴定期限,是指从职工发生工伤之日起,经医疗机构诊治、工伤认定机构认定工伤后,由具备工伤认定资格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职工因工伤造成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进行评定的期限。
法定工伤鉴定期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工伤鉴定的期限为一年。职工工伤后一年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视为放弃工伤认定。
特殊情况下的工伤鉴定期限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工伤鉴定期限可以延长:
* 职工因工伤致残或者死亡,其家属在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后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 职工因工伤导致精神疾病,经治疗后满一年仍需继续治疗的;
* 职工因工伤并发职业病,诊断为职业病确诊后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鉴定申请程序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认定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工伤调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认定后,职工应当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程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职工的工伤鉴定申请后,应当立即组织工伤鉴定。工伤鉴定应当在下列场所进行:
* 医疗机构;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其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可的场所。
工伤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医师和工伤认定机构的人员共同进行。鉴定医师应当根据职工的伤情、诊疗记录和其他相关材料,对职工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进行评定。
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包括:
* 劳动能力丧失等级;
* 劳动能力恢复情况;
* 劳动能力再就业指导意见。
职工对工伤鉴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复核,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复核。
工伤鉴定的效力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鉴定,对职工、用人单位和工伤认定机构具有约束力。工伤认定机构应当根据工伤鉴定,依法处理工伤待遇。
工伤鉴定期限对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职工应当及时提出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工作,依法承担工伤待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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