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请假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职工请假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批准权。
职工请假的权利
1. 事假:因个人事务需要请假,如婚丧嫁娶、探亲、处理家务事务等。
2. 病假: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休息的。
3. 婚假:结婚时,给予3天的婚假。
4. 丧假:配偶、父母、子女死亡时,给予3至5天的丧假。
5. 探亲假:农村职工分居两地满1年的,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探亲假20天。
6. 年休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为依法享受的休息日外,年假5天至15天。
用人单位的批准权
用人单位经职工提出请假申请后,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对于事假、病假和婚假,一般应予批准。对于丧假、探亲假和年休假,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准。
请假手续
职工请假时,应填写请假申请单,并经用人单位批准。对于事假和病假,一般需要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如结婚证、亲属死亡证明等。对于年休假,职工应提前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批准。
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 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2. 婚假、丧假和探亲假期间,职工享受50%的工资待遇。
3. 事假和病假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
违反请假规定的责任
1. 职工未经批准擅自请假,用人单位可以扣减其工资。
2.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批准职工请假,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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