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条件
一、法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
二、鉴定原则
* 客观真实性:鉴定结果应基于客观、真实的证据和材料,避免主观臆断。
* 科学性:鉴定应依据相关医学理论和技术,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判断。
* 独立性:鉴定机构应独立于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其他利害关系方,确保鉴定公正。
三、工伤认定条件
1. 直接原因
* 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疾病。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者急性职业病。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的交通事故。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证明与工作有关的。
2. 间接原因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用人单位工作环境事故、职业危害事故。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被他人侵害。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 因工作原因,受到犯罪侵害。
四、职业病认定条件
*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其健康损害符合职业病特征。
* 劳动者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后,经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
五、鉴定流程
1. 提出申请: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向工伤认定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受理审查:工伤认定机构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3. 现场调查取证:工伤认定机构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4. 医学鉴定:工伤认定机构委托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医学鉴定,确定伤情程度。
5.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机构根据调查取证和医学鉴定结果,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六、注意事项
* 工伤认定时效为1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伤之日起计算。
* 劳动者有提供证据证明工伤事实的义务。
* 用人单位负有工伤申报、救治和报告义务。
* 鉴定结果为终局性,不影响劳动者依法申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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