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证明办理条件
一、失业人员
1. 具有本市户籍或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在本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
3. 经医疗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未办理病退或退休的;
4. 被用人单位依法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办理退休手续,并已办理失业登记的;
5. 因企业破产、关闭等原因被终止劳动合同,未办理退休手续,并已办理失业登记的;
6. 其他符合失业认定条件的人员。
二、提交材料
1. 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 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
3. 被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原件;
4. 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原件;
5. 其他相关材料。
三、办理流程
1. 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
2. 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
四、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注意事项
1. 失业人员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
2. 办理失业证明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3. 失业人员在取得失业证明后,应及时到指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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