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期限
工伤鉴定期限是指从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到作出工伤认定或宣告工伤认定无效之日的时限。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时限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工伤鉴定期限如下:
* 当事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用人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或宣告工伤认定无效。
特殊情况
在以下特殊情况下,工伤鉴定期限可以延长: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不能提出申请的。
* 用人单位未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未及时作出工伤认定的。
逾期申请的后果
逾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但是,遇有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法定时限后提出申请。
注意事项
* 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报工伤事故。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严格依照规定处理工伤认定事宜。
* 职工、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共同遵守工伤鉴定期限,维护工伤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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