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证据
在劳动仲裁中,证据对于仲裁机构查明事实、解决争议至关重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劳动仲裁证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 书证
* 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劳动关系证明
* 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劳动报酬证明
* 岗位说明书、工作计划等工作表现证明
* 奖惩决定、辞退决定等劳动纪律证明
2. 物证
* 实物证据,如工作服、劳动工具等
* 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
3. 视听资料
* 录音录像,如电话录音、监视器录像等
4. 证人证言
* 劳动者、用人单位人员、其他了解案情的人员的证言
5. 鉴定
* 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鉴定等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
6. 其他证据
* 劳动争议调解笔录
* 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
证据要求
劳动仲裁中的证据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 真实性:证据的内容真实可靠,未经伪造或篡改。
* 合法性:证据的取得方式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 关联性:证据与争议事实直接相关,能够证明或反驳仲裁请求。
* 充分性:证据数量和质量足够,足以支持仲裁机构的裁决。
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举证责任原则上遵循以下规定:
* 劳动者对仲裁请求负有举证责任;
* 用人单位对仲裁答辩负有举证责任。
ただし,对于劳动者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证据保全
当事人对证据有灭失或者伪造的危险的,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仲裁机构应当对证据进行保全,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证据审查
仲裁机构对证据进行审查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方证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充分性。仲裁机构对证据的认定应当说明理由。
总的来说,在劳动仲裁中,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和提交证据,并确保证据的真实、合法、相关和充分。仲裁机构应当公正客观地审查证据,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坚实的证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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