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追索期间
劳动合同追索期间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权利受到侵害时,主张自己权利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劳动者将丧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追索期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 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六个月内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 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年内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未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追索期间的计算
追索期间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以劳动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止。
追索期间的中断和延续
下列情形可以中断劳动者的追索期间:
– 劳动者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受理的;
– 劳动者以其他合法方式主张权利的;
– 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劳动者 unable 在追索期间内起诉的。
追索期间中断后,从中断之时起重新计算。
追索期间的顺延
下列情形可以顺延劳动者的追索期间:
– 劳动者在追索期间因患病、受伤等原因 unable 行使权利的;
– 用人单位在追索期间隐匿、转移、损毁证据的;
– 用人单位在追索期间对劳动者进行恐吓、威胁、阻碍等违法行为的。
追索期间的例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的追索期间。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劳动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劳动合同约定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前三十日内提出。
法律后果
超过追索期间,劳动者将丧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劳动合同义务。
注意事项
– 劳动者应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追索期间内积极采取措施。
– 劳动者在主张权利时,应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
– 追索期间的规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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