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查程序
一、复查的启动
* 一方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处理决定
* 公安机关发现认定书或处理决定有重大遗漏或错误
* 上级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指定复查
二、复查机构
*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省级公安厅交警总队
三、复查申请
* 当事人自收到认定书或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复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 申请内容包括:当事人信息、事发经过、复查理由、请求事项等
四、复查程序
1. 受理申请
2. 组织调查
– 调取事故现场勘查材料、笔录、录音录像等证据
– 询问当事人、证人
– 重新勘查事故现场
– 申请法医鉴定或其他专业机构协助
3. 形成复查意见
– 认定书或处理决定无误的,驳回复查申请
– 认定书或处理决定有误的,依法修改或撤销
五、复查结果
1. 变更事故认定或处理决定
2. 撤销原事故认定或处理决定
3. 维持原事故认定或处理决定
六、复查时限
* 一般情况下,复查应在30日内完成
* 复杂案件或需要异地调查的,可适当延长时限
七、其他注意事项
* 复查期间,原事故认定或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 复查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当事人对复查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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