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查程序
一、申请复查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通事故处理决定有错误或不当的,可以自收到事故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处理该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二、受理复查
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调查复核
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查申请后,应当组成复查组,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进行全面复核。复查组可以重新勘验事故现场、询问当事人、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等。
四、做出复查决定
复查组对案件复核后,应当及时做出复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复查决定可以维持原处理决定,也可以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
五、执行复查决定
复查决定做出后,应当由负责处理该事故的公安机关立即执行。如果复查决定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应当对原处理决定作相应修改或撤销。
六、复议或诉讼
当事人对交通管理部门的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注意事项
1.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载明复查请求、理由和证据材料等。
2. 提出复查申请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3. 复查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4. 复查期间,当事人可以申请调阅事故处理材料。
5. 复查组应当客观、公正、依法复查,并对复查过程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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