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查程序
一、复查范围
复查范围包括:
* 对已结案的交通事故,因新证据或新情况出现,经核实确有必要重新调查的;
* 对已结案的交通事故,因原调查存在重大瑕疵或遗漏,经核实确有必要重新调查的;
* 对已结案的交通事故,因当事人申诉或社会关注,经核实确有必要重新调查的。
二、复查申请
复查申请可以由以下当事人提出:
* 交通事故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 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
复查申请应提交书面材料,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三、复查受理
复查申请收到后,由交通事故复查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复查调查
复查部门应当依法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复查调查应当客观公正,全面调取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复查
复查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形成复查。复查可以是:
* 维持原调查;
* 纠正或补充原调查;
* 撤销原调查,另行调查。
六、复查结果处理
复查部门应当将复查反馈给原调查部门。原调查部门应当根据复查,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复查对原调查有重大影响的,原调查部门应当重新调查。
七、复查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交通事故复查工作进行监督。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对复查案件进行复查,也可以责令下级公安机关对复查案件进行复查。
八、申诉
当事人对复查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申诉,并依法做出处理。
九、司法救济
当事人对复查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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