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查程序
一、复查目的
交通事故复查旨在对已结案的交通事故重新调查、复核,查明事实真相,纠正错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复查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可以复查:
1. 在原调查认定的事实上存在重大错误;
2. 发现新的证据或者线索,足以推翻原调查;
3. 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或者线索,证明原调查有重大遗漏;
4. 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原调查的认定;
5. 司法机关或有权复查机关发现原调查确有错误。
三、复查主体
交通事故复查由有权复查机关负责进行,包括:
1. 原调查机关;
2. 上级交通管理部门;
3. 公安机关;
4. 检察机关;
5. 人民法院。
四、复查程序
1. 申请复查
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原调查机关或者有权复查机关提出复查申请。
2. 受理复查
原调查机关或者有权复查机关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审查,符合复查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成立复查组。
3. 重新调查
复查组应当对原调查中存在重大错误的部分重新调查,包括现场勘查、证据收集、询问当事人、取证等。
4. 复核原调查
复查组应当对原调查的程序、内容和进行全面复核,查明事实真相,纠正错误。
5. 作出复查
复查组应当根据重新调查和复核情况,作出复查,包括认定事实、明确责任、提出处理建议等。
6. 复核复查
复查组将复查报送有权复查机关,有权复查机关应当对复查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进一步调查。
7. 作出终局决定
有权复查机关经复核同意复查的,应当作出终局决定,纠正原调查的错误,并依法处理相关人员。
五、监督机制
交通事故复查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接受上级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的监督。当事人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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