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查程序
一、事故复查的申请
1. 事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向事故调查处理机关提出事故复查申请。
2. 复查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当事人信息、事故简要经过等);
* 要求复查的具体事项;
* 复查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事故复查的受理
1. 事故调查处理机关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 受理复查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复查的程序和时限。
3. 不予受理复查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事故复查的调查
1. 事故调查处理机关应当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复查。
2. 复查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并听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的意见。
3. 复查调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 询问当事人、证人;
* 查阅事故现场、车辆、物品等相关证据;
* 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 实地勘验。
四、事故复查的
1. 复查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处理机关应当制作复查。
2. 复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事故认定书中事实认定的错误或遗漏;
* 事故责任认定的错误或遗漏;
* 其他需要更正的事项。
五、事故复查的决定
1. 事故调查处理机关根据复查,作出以下决定:
* 维持原事故认定;
* 修改原事故认定;
* 撤销原事故认定。
2. 事故调查处理机关应当在复查形成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并制作决定书。
六、事故复查的时限
1. 事故复查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2. 经当事人同意或者因特殊情况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复查期限。
七、事故复查的监督
1. 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机关应当对下级事故调查处理机关的事故复查工作进行监督。
2.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事故复查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事故调查处理机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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