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查程序
一、复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复查交通事故认定:
* 对认定结果有异议,且有新证据或者新的事实出现。
* 认定书存在重大错误。
* 认定书有暗箱操作或徇私舞弊嫌疑。
二、申请复查主体
* 事故当事人
* 保险公司
* 交警部门
* 司法机关
三、申请复查程序
1. 申请复查
申请复查应当向原认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复查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
2. 审查受理
原认定机关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组成复查组
原认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复查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成复查组。复查组由事故认定科人员、交通技术专家、法律顾问等组成。
4. 调查取证
复查组应当对复查申请涉及的事故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包括走访目击证人、调取监控录像、重新勘查事故现场等。
5. 复核认定
复查组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原认定书进行复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变更原认定书:
* 原认定书有重大错误。
* 有新证据或者新的事实出现,足以推翻原认定书。
* 原认定书有暗箱操作或徇私舞弊嫌疑。
6. 复核
复查组应当在复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复核,并制作复核报告。复核应当明确事故责任划分、赔偿责任等事项。
7. 送达复核报告
复查组应当将复核报告送达复查申请人和原认定书涉及的当事人。当事人对复核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四、注意事项
* 复查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生效后提出。
* 申请复查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支持。
* 复查程序期间,原认定书的效力不受影响。
* 复查是最终,不得再次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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