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查程序
一、申请复查
1. 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交通事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
2. 复查申请必须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提出。
二、受理复查
1. 受理复查机关为依法有权处理该交通事故的机关的上级机关。
2. 受理复查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后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三、复查调查
1. 受理复查机关应当组成复查调查组,对交通事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 复查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四、听证
1. 受理复查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2. 听证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并质证、举证。
五、复查决定
1. 受理复查机关应当在复查调查结束后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2. 复查决定应当认定交通事故的事实,明确事故责任,并依法处理。
3. 复查决定可以维持原处理决定,也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
六、复议和诉讼
1. 当事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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