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查程序
为了确保交通事故处理的公正、准确和高效,制定了明确的交通事故复查程序。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因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申请复查的情形。
复查主体
交通事故复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中独立于原处理部门的复核机构负责。
复查程序
1. 申请复查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认定书或处理意见之日起7日内,向复核机构提交书面复查申请。申请书应载明复查请求、事实依据和相关材料。
2. 受理复查
复核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复核机构认为不符合复查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调查取证
复核机构受理复查申请后,应当对事故现场、当事人、证人、相关单位等进行调查取证,全面收集证据。
4. 复核评议
复核机构应当组织评议小组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小组由3名以上人员组成,其中至少1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议小组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对事故认定书或处理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复核意见。
5. 复查决定
复核机构根据评议小组的复核意见,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包括维持原认定书或处理意见、撤销并重新作出认定书或处理意见,或者驳回复查申请。
6. 送达复查决定
复核机构应当将复查决定书面送达当事人。复查决定为终局决定。
注意事项
1.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查申请,超过时间将不予受理。
2. 复核机构对涉及刑事案件的交通事故不进行复查。
3. 复查期间,原认定书或处理意见继续有效。
4. 当事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原创文章,作者:清风,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ujn854.com/jiaotongshigu/54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