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查程序
一、复查目的
交通事故复查旨在对已结案的交通事故进行重新检查和评价,以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认定以及处理结果是否公正合理,为事故善后处理和预防同类事故提供依据。
二、复查申请
交通事故复查一般由事故当事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在收到结案处理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事故处理单位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三、受理复查
原事故处理单位收到复查申请后,应立即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复查条件的,应受理并成立复查小组。
四、复查内容
复查小组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 事故现场勘察记录是否真实、完整,现场措施是否得当;
* 事故调查笔录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遗漏重要情节;
* 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公正合理,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 事故处理结果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复查程序
复查小组应根据复查内容,制定复查计划,明确复查时间、地点和人员安排。复查程序包括:
* 查阅事故卷宗;
* 重新勘察事故现场;
* 重新询问事故当事人、证人;
* 咨询专家意见;
* 召开复查会。
六、复查
复查小组根据复查结果,形成复查书。复查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 事故发生的原因;
* 事故责任者的认定;
* 对原事故处理结果的认定和建议;
* 复查意见。
七、复查结果处理
复查书经复查组成员签字后,报原事故处理单位。原事故处理单位应按照复查书的意见,依法对原事故处理结果进行重新处理或驳回复查申请。
八、复查监督
交通事故复查工作应接受社会监督。事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公民均有权对复查工作提出建议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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