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查程序
一、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对已结案的交通事故,因发生新情况、发现新证据或原审有重大瑕疵,需要重新审查的复查案件。
二、复查申请
1. 复查申请人:事故受害人、事故责任人、保险公司、检察机关、人民法院。
2. 复查申请材料:
– 复查申请书
– 事故结案文件
– 新证据或新情况说明
– 申请复查理由
3. 复查申请期限:自新证据或新情况被发现或原审结案之日起30日内。
三、受理程序
1. 受理单位:原审人民法院。
2. 受理条件:
– 符合本程序第一条适用的情形;
– 复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 复查申请期限内提交。
3. 受理方式:
– 受理法院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审查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 受理复查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四、复查调查
1. 复查调查主体:受理法院指定合议庭进行复查调查。
2. 复查调查内容:
– 调查新证据或新情况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 审查原审审理的程序是否合法;
– 审查原审查明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 审查原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复查审理
1. 复查审理方式:
– 书面审理
– 口头审理
2. 复查审理期限:
– 自受理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复查完毕。
–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复查期限。
六、复查裁定
1. 复查裁定内容:
– 是否维持原审判决或裁定
– 是否撤销原审判决或裁定,重新审理或判决
2. 复查裁定程序:
– 合议庭根据复查调查结果,制作复查裁定书。
– 宣告复查裁定,对当事人进行释明。
七、复查裁定的效力
1. 复查裁定为终审裁定。
2. 复查裁定维持原审判决或裁定的,原审判决或裁定继续有效。
3. 复查裁定撤销原审判决或裁定的,应当重新审理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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