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查程序
交通事故复查是指对已结交通事故案件,根据有关当事人或其他有关组织、个人的申请,或者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重新进行调查和处理的程序。
一、申请复查
1. 申请人:
– 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近亲属
– 对交通事故处理有异议的组织、个人
2. 申请期限:
– 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
3. 申请形式:
– 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二、复查受理
1. 受理机关:
– 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 受理条件:
– 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 有证据证明原处理有重大错误
三、复查调查
1. 调查内容:
– 事故经过、责任认定、损失赔偿等
– 原处理形成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 调查方式:
– 重新现场勘查
– 询问当事人、证人
– 收集书证、物证
四、复查决定
1. 复查意见:
– 维持原处理
– 撤销或变更原处理
2. 复查决定书:
– 载明复查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
– 送达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五、其他规定
1. 复查期限:
– 30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2. 不服复查决定:
–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3. 复核机关:
– 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原创文章,作者:清风,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ujn854.com/jiaotongshigu/29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