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交通规则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自行车驾驶人和行人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自行车。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则所称自行车,是指以人力为动力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
第三条 驾驶资格
年满12周岁,且掌握一定交通安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方可驾驶自行车。
第四条 交通标志和信号
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标志和信号。
(一)红灯亮时,禁止通行;
(二)绿灯亮时,准予通行;
(三)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当停车等待;
(四)闪烁的红灯、黄灯和绿灯,分别表示禁止通行、注意通行和准予通行,但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过时,应当注意观察确认安全后通行。
第五条 行驶规则
(一)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二)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应当靠道路右侧行驶;
(三)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不得逆行;
(四)自行车不得载物过宽、过高或超重;
(五)自行车在夜间行驶时,应当开启车灯;
(六)自行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
第六条 交叉路口通行规则
(一)自行车在交叉路口通过时,应当减速慢行,注意观察来往车辆,礼让行人;
(二)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情况下,自行车在交叉路口与机动车相会时,应当让机动车先行;
(三)自行车在交叉路口转弯时,应当提前变换车道,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按照规定手势示并线。
第七条 超车规则
(一)自行车超车时,应当从被超车的车辆左侧超越;
(二)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超车前应当鸣铃或者用语言示意;
(三)自行车不得从机动车右侧超车。
第八条 停车规则
(一)自行车应当在规定的地方停放;
(二)在没有规定停放地点的道路上,自行车应当停放在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方;
(三)自行车不得在人行道、机动车道或者交叉路口停放。
第九条 罚则
违反本规则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規处罚。
第十条 其他
本规则由公安部负责解释。本规则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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