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交通规则
第一条 总则
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则所称自行车,是指以人力或电动机驱动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助力自行车和平衡车。
第三条 骑行条件
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在家长或者其他成年人的监护下骑行。
第四条 行驶规则
(一)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路边行驶。
(二)自行车在人行道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公里。
(三)自行车在夜间行驶,应当开启车灯。
(四)自行车不得载人。
(五)自行车不得并排行驶。
(六)自行车不得骑行逆向行驶。
(七)自行车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八)自行车不得在人行横道、交叉路口、铁路道口等地方随意停车。
第五条 礼让规则
自行车应当礼让行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六条 违章处罚
违反本规则,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七条 附则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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