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查程序
一、定义
交通事故复查,是指对已经结案的交通事故,在有新证据、当事人不服或上级部门交办等情况下,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和认定的程序。
二、复查事由
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或由上级部门交办复查:
* 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事故认定;
* 当事人对原事故认定不服,且有合理理由;
* 上级部门认为原事故认定存在重大问题。
三、复查申请
* 当事人申请复查的,应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15日内向原事故认定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新的证据。
* 上级部门交办复查的,由交办部门直接通知原事故认定机关。
四、复查程序
原事故认定机关收到复查申请或交办通知后,应当及时调查取证,并形成复查报告。复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 受理申请:收到复查申请或交办通知后,及时受理。
* 调查取证:对新的证据或复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 收集资料:调取原事故认定材料、相关证据等。
* 分析论证:对调查取证结果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复查意见。
* 形成报告:将复查调查情况、证据、分析论证和复查意见形成书面报告。
五、复查意见
复查报告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 事故经过;
* 事故责任认定;
* 处理意见;
* 复议或诉讼的建议。
六、复查决定
* 原事故认定机关对复查报告进行审核,作出复查决定。
* 复查决定应当于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当事人。
七、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相关规定
交通事故复查程序主要依据以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交通事故复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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