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交通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自行车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行驶规则
第二条 骑自行车人必须遵守交通信号和标志,不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骑自行车人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道路右侧行驶。
第四条 骑自行车人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道无法通行时除外。
第五条 骑自行车人通过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注意观察两侧来车,并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第三章 载物规则
第六条 骑自行车载物高度不得超过车把,宽度不得超过车身,长度不得超过后轮。
第七条 载重不得超过自行车载荷物设计要求。
第四章 停车规则
第八条 骑自行车人应当在自行车停放区或划有停车线的路段停放自行车。
第九条 在没有自行车停放区或划有停车线的路段,骑自行车人应当将自行车停放在不妨碍他人通行的地方。
第五章 夜间行驶规则
第十条 夜间骑自行车应当开启车灯,并佩戴头盔。
第十一条 夜间骑自行车载人,应当为乘车人佩戴头盔。
第六章 违反规定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附则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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