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查程序
一、复查的定义
交通事故复查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当事人、目击者等进行调查,对事故原因、责任等进行重新审查和评定的程序。
二、复查的适用范围
交通事故复查适用于下列情况:
* 事故发生后,对事故原因、责任存在重大异议的;
* 事故责任认定时存在明显错误或遗漏的;
* 有新的证据或线索出现,可能推翻原有事故认定的;
* 对事故认定有争议,当事人申请复查的。
三、复查的申请
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事故认定书后15日内向事故认定机关提出复查申请。
四、复查的受理
事故认定机关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书面说明,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五、复查的组织
复查由事故认定机关组织,可以成立复查小组。复查小组成员应当由不同部门、不同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3-5人。
六、复查的程序
复查小组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当事人、目击者等进行重新调查,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复查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等进行鉴定。
七、复查的
复查小组应当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形成复查。复查可以维持原有事故认定,也可以对原有进行修改或撤销。
八、复查的效力
复查经事故认定机关审核同意后,对当事人、保险公司等相关方具有约束力。
九、复查的时限
复查应当在受理复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十、其他规定
* 当事人对复查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事故认定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在复查期间,事故责任的追究和赔偿等事项可以暂停进行。
* 复查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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