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查程序
一、复查的依据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交通管理工作规范》(GA201-2019)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复查的范围
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交通事故处理决定不服而申请复查的交通事故案件。
三、复查的申请
1. 申请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2. 申请时间:自收到交通事故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
3.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4. 申请受理部门:原事故处理单位的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四、复查的程序
1. 受理申请:复查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或告知补正申请材料。
2. 调查核实:复查部门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
3. 出具复查报告:复查部门综合调查核实情况,出具复查报告,分析事故成因,提出处理意见。
4. 作出复查决定: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复查报告,作出复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五、复查的期限
复查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程序,并作出复查决定。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经报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六、复查的结果
1. 维持原决定:经复查,认为原交通事故处理决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 撤销原决定:经复查,认为原交通事故处理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程序违法。
3. 变更原决定:经复查,认为原交通事故处理决定部分事实不清,或部分适用法律有误,或部分程序违法。
七、复查的效力
复查决定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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