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查程序
交通事故复查是针对已结案的交通事故,根据新发现的证据或情况,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和处理的过程。
复查程序
一、申请复查
1. 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复查申请。
2. 复查申请应当在事故结案后30日内提出。
3. 复查申请书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复查理由和证据清单。
二、受理复查
1. 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负责受理复查申请。
2. 交警部门应当在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复查申请。
三、调查取证
1. 交警部门受理复查申请后,应当及时展开调查取证。
2. 调查取证应当围绕申请人提出的复查理由进行。
3. 交警部门可以调取原有证据材料,收集新的证据,重新勘查现场,传唤当事人或证人。
四、复核认定
1. 交警部门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
2. 复核认定应当依法、客观、公正。
3. 复核认定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出具。
五、送达复核认定书
1. 交警部门应当将复核认定书送达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2. 当事人对复核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申请复议。
六、复议
1.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复议。
2. 复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复议决定。
3. 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再申请复核或复议。
注意事项
1. 复查不影响原有事故认定结果的执行。
2. 当事人在复查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的调查取证。
3. 虚假复查、伪造证据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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