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查程序
一、复查情形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交通事故复查:
*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
* 发现交通事故认定有重大错误的;
* 出现新的证据或者线索,可能影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
二、复查申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向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机关提出复查申请。复查申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书面提出;
* 载明复查请求和理由;
* 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三、复查受理
复查机关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四、复查程序
复查机关受理复查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复查:
* 审查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 听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
* 调查取证,收集新的证据材料;
* 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五、复查决定
复查机关经过复查,应当作出复查决定:
* 维持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 纠正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 撤销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复查决定应当书面制作,并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六、复查结果的效力
复查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并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具有约束力。
七、复核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复核程序适用复查程序。
注意事项:
* 复查申请应当在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
* 复查期间,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暂停执行。
* 复查决定作出后,不得再次申请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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