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查程序
一、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发生以下交通事故的复查:
* 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 涉及酒后驾车、毒驾、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道路交通事故;
* 其他需要复查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复查机构
交通事故复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三、复查时间
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在事故调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启动复查程序。必要时,可以适当延长复查时间。
四、复查程序
(一)受理申请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复查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组成复查组
复查机关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等因素,组成由三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复查人员组成的复查组。
(三)调查取证
复查组应当全面收集、核实与事故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
* 事故调查报告;
* 检验鉴定意见;
* 询问笔录;
* 物证、书证;
*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四)分析研判
复查组应当对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判,查明事故原因、责任划分、赔偿事宜。复查组成员应当发表复查意见。
(五)复查
复查组应当根据分析研判的结果,形成复查,并出具复查报告。复查报告应当包括:
* 复查事实认定;
* 事故原因分析;
* 责任划分;
* 赔偿建议;
* 其他相关意见。
(六)告知结果
复查机关应当将复查报告告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五、复查效力
交通事故复查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不服复查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责任追究
复查机关在复查过程中,发现有故意隐瞒事故事实、伪造或篡改证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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