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查程序
一、复查的范围
1. 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或者遗漏;
2. 事故处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3. 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且有证据证明有误;
4. 有新的证据出现,可能影响事故认定的。
二、复查的申请
1. 事故当事人;
2. 利害关系人;
3. 上级交通管理部门;
4. 公安机关;
5. 检察机关。
三、复查的申请材料
1. 复查申请书;
2. 证据材料;
3. 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四、复查的程序
1. 受理申请:受理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2. 调查取证:受理机构应当就复查申请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3. 复核审理:受理机构应当组成复核审理小组,对调查取证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并提出复查意见。
4. 作出决定: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根据复核审理意见,作出复查决定。
五、复查决定的效力
复查决定对事故认定书具有修改、撤销或者维持的效力。
六、复查的监督
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事故复查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复查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注意:
1. 复查申请应当在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
2. 复查期间,事故认定书的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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