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结婚情形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是指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姑姑、舅舅、姨妈、侄子、外甥、甥女等。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
* 严重的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等;
* 严重的身体疾病,如肺结核、艾滋病、恶性肿瘤等;
* 遗传性疾病,如白血病、血友病等。
三、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四、重婚。
重婚是指与他人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
五、有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形。
其他禁止结婚的情形包括:
* 丧偶未满一年;
* 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尚未执行完毕;
* 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恶习;
* 因赌博、吸毒等恶习影响家庭和睦;
* 被收养的人,收养关系未解除;
* 婚姻无效或已解除。
原创文章,作者:晓军,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ujn854.com/hunyingjiating/93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