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婚姻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监狱、看守所等刑罚执行机关关押的服刑人员的婚姻问题。
二、结婚条件
服刑人员结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无违规违纪行为;
2. 符合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结婚条件;
3. 经刑罚执行机关审批同意。
三、结婚申请
1. 服刑人员符合结婚条件的,可以向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结婚申请。
2. 申请书应当载明服刑人员姓名、刑期、服刑表现、拟结婚对象的姓名、职业、户籍等基本信息。
3. 申请书应附拟结婚对象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四、审批程序
1. 刑罚执行机关收到服刑人员的结婚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2. 调查核实无异议的,应当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必要时,可以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3.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五、结婚登记
经审批同意的服刑人员,应当在刑罚执行机关的指定场所办理婚姻登记。
六、探视权
服刑人员的配偶有权依法探望服刑人员。探视时间、次数等具体事项由刑罚执行机关根据服刑人员的刑期、表现等情况确定。
七、解除婚姻
服刑人员的婚姻关系依法解除的,应当及时向刑罚执行机关报告。刑罚执行机关应当配合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八、附则
1.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负责解释。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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