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共同财产分割
1. 共同财产的界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称为共同财产:
*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 夫妻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2. 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共同财产分割方式
* 协商分割:夫妻双方自愿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
* 法定分割: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公平合理原则判决分割。
* 拍卖分割:将共同财产拍卖后,所得拍卖款按比例分配。
* 折价分割:一方以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折价补偿另一方,以获取共同财产的所有权。
4. 分割时需考虑的因素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 夫妻双方的收入和经济状况
* 夫妻双方的过错程度
* 夫妻共同生活的年限
* 夫妻是否有未成年子女
* 女方是否怀孕或哺乳
* 其他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因素
5. 注意事项
*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 夫妻双方应积极协商分割财产,减少诉讼的必要性。
* 如果一方恶意隐匿或毁损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 对于特殊的共同财产,如房产、车辆等,分割时应充分考虑其价值和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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