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生效条件
遗嘱是个人生前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分配和事务安排的法律文件。为了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
* 立遗嘱人必须年满法定年龄(通常为18岁)并具有遗嘱行为能力。
* 立遗嘱人必须处于清醒且无胁迫或欺骗的情况下。
二、书面形式
* 遗嘱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不得以口头或其他方式订立。
三、亲笔签名
* 立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于遗嘱末尾,以示其真实意思表示。
四、见证人签名
* 遗嘱必须由至少两名见证人见证,且见证人必须在立遗嘱人签名后立即在遗嘱上签名。
五、见证人的资格
* 见证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 年满法定年龄
*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 与立遗嘱人无利害关系
六、遗嘱内容合法
* 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序良俗。
* 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必须属于立遗嘱人本人所有。
七、撤销或变更
* 立遗嘱人可以随时撤销或变更遗嘱。
* 撤销遗嘱必须以书面形式或自毁遗嘱的方式进行。
* 变更遗嘱可以追加、修改或删除原有内容,并需要重新签名和见证。
八、遗嘱保管
* 遗嘱通常保存在有公信力的机构,如公证处或法院。
* 立遗嘱人也可自行保管遗嘱,但应确保保管方式安全且能及时被执行人找到。
满足以上条件的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作为立遗嘱人去世后的财产分配和事务安排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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